山西出台《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日期:2008-08-06 来源:农民日报 作者:伍彧彧;辛艳慧
 
 

  山西出台《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

    7月31日,山西省出台《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今后,凡生产、经营供食用的鱼类、甲壳类(虾、蟹)、贝类、头足类、藻类和其他类渔业产品及经过分拣、剥壳、清洗、切割、冷冻、分级、分装的初级加工渔业产品,须符合该办法相关规定。

  该办法规定,水产品生产者须建立生产、用药和销售记录;水产品批发市场、大型农贸市场建立水产品进销货台账,向供货方索取检疫合格证、产地证明等凭证;水产品批发市场将建立水产品检验制度。袋装水产品须经包装或者附加标志后方可销售,包装物或者标志上要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标准等内容;如使用添加剂,也须标明添加剂的名称。

  禁止销售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渔药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水产品、渔药等化学物质残留或者含有重金属超标的水产品以及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不符合水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水产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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