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Chinese Agri-produce Marketing Association),英文缩写CHAMA。
第二条 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是国内农产品市场经营管理者自愿联合起来成立的跨区域跨部门的全国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竭诚为农产品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服务,帮助制定行业标准与制度,规范行业行为,加强行业交流与培训,不断提高市场的管理和运作水平,向有关政府部门反映市场的愿望和要求,维护市场的合法权益,增强市场的信息传递、产品集散、价格形成的功能,充分发挥市场对引导农产品产销、增加农民收入、丰富市场供应的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民政部监督管理,其业务主管部门和党建领导机关是农业农村部。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在北京市东三环北路16号全国农业展览馆。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关于建立健全农产品市场流通体系、促进农产品市场流通行业持续发展的方针政策。
(二)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和实施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向政府有关部门沟通、反映市场行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与问题,并提出有关政策建议和意见。
(三)组织市场行业内就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革经营机制与体制、改善经营管理、强化服务功能等问题加强交流与合作,组织推广先进的管理手段与成功经验,促进市场建设与管理向现代化方向发展。
(四)配合政府部门组织有关批发市场及其经销商户与农业主产区和生产基地开展产销对接活动,促进农业品牌建设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更好地发挥市场保障“菜篮子”供应和助农增收的功能与作用。
(五)组织开展有关市场行业负担与损害问题的调查,维护市场的合法权益。
(六)协助政府主管部门制定市场行业规范和标准,加强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管理与服务行为。
(七)开展咨询、诊断服务,帮助会员排忧解难。
(八)提供信息服务。收集、发布国内外农产品市场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为生产经营者提供信息引导,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九)进行人才开发,组织市场经营与管理人员的业务技术与管理技能方面的培训,以及国内外考察、交流活动,提高人员素质。
(十)发展与国外相关行业组织的联系,开展国际间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一)完成政府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二)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依法开展与本行业有关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具有独立法定代表人的农产品市场和农业投入品市场,以及大型农产品经销企业和商户;
(四)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规章制度。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由秘书处初审,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力: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权要求本团体帮助解决有关困难问题;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市场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在市场或市场管理部门从事3年以上管理工作;
(四)最高年龄原则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力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权利;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协助会长做好协会经费管理工作;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党的建设
第三十条 本团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团体发展之路。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中国农产品市场协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上级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根据实际给予党组织书记和专职党务工作者适当工作津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团体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团体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或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19年11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